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60130937號函
要旨: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如欲選擇補休,尚為法所不禁,惟勞雇雙方應妥為約定,雇主如片面規定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僅能選擇補休,即不符勞動基準法規定,至勞雇雙方如就休息日出勤工資之請求權有所爭議,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主旨:...
經濟部一0六、四、一七經商字第一0六0二0一六二八0號函
經法院判決確定,雙方當事人間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已終止,應將登記之系爭出資額移轉登記,並偕同辦理出資額變更登記,則與公司法第111條第1、2項規定合意轉讓之情形有別,應無該條之適用。公司自得持上開確定判決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