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授智字第10620031381號
經濟部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4月27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620031381號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三章專利要件」第4節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第三章專利要件」第4節喪失新穎性或創作性之例外,並自106年5...
經濟部一0六、四、一七經商字第一0六0二0一六二八0號函
經法院判決確定,雙方當事人間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已終止,應將登記之系爭出資額移轉登記,並偕同辦理出資額變更登記,則與公司法第111條第1、2項規定合意轉讓之情形有別,應無該條之適用。公司自得持上開確定判決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變更登記。...
最高法院106年3月28日第5次民事庭會議
定作人對於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須踐行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之定期請求修補程序。 司法院公告連結 #最高法院 #民事 #決議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811號裁定意旨
正當法律程序為憲法保障人民之基本概念,屬維繫人性尊嚴之一環,實現此憲法概念之程序法規定,則因人民所處法律位階層面之不同,而分散臚列於行政程序法及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中,於踐履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時,應視個案判斷適用之程序法規定。行政程序法與刑事訴訟法雖屬不同法律層面之程序規定...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62號判決要旨
刑法第二十八條之共同正犯和第三十條第一項之幫助犯,其最大的不同,即在於行為人所參與的客觀作為,倘係構成犯罪要件以「內」者,屬共同正犯;若為構成要件以「外」者,才是幫助犯。舉上揭販賣行為為例,凡是洽談買賣條件、運送貨品、收取價金,依社會通念,乃構成賣方整體販賣行為的一部分,故...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72號判決要旨
按金錢消費借貸契約,係屬要物契約,貸與人如自貸與金額中預扣利息,該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自不能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其貸與之本金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 判決全文 #民事 #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24號判決要旨
按勞基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規定,故於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休假及例假日照常工作者,雇主應依勞基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依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發給工資,乃屬強制規定,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如勞基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