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6號判決要旨Peijiun HuangApr 22, 20171 min read按解釋當事人所立書據之真意,應以當時之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為判斷之標準,不能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當時立約之真意。又贈與為契約行為,於雙方當事人因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遺贈則為遺囑人依遺囑方式所為之贈與,因遺囑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成立,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屬單獨行為。一方於生前以書面對於他人無償的給予財產上利益之行為,究屬生前贈與或遺贈?應綜合各種情形,依意思表示解釋之原則定之。#最高法院 #民事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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