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3月28日第5次民事庭會議Peijiun HuangApr 28, 20171 min read定作人對於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須踐行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之定期請求修補程序。 司法院公告連結#最高法院 #民事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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