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24號判決要旨Peijiun HuangApr 23, 20171 min read按勞基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規定,故於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休假及例假日照常工作者,雇主應依勞基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依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發給工資,乃屬強制規定,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如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之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勞工,其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另行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外,勞雇雙方均應遵守,勞雇雙方所簽訂之薪資給與辦法違反上開規定,依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自屬無效。判決全文#民事 #最高法院 #裁判要旨 #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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